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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杜金美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張家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素蘭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萬7,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