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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郭榮華

鄭純錡張貝憶

洪裕庭許美惠黃宜霈陳名涓侯淑惠

吳振揚王素真李明怡

邱淑琴洪李罔腰李永昌李明龍謝佳妘林潘月嬌陳玉惠鍾昆廷黃舒偃謝炳停葉月珠李秀琴龔淑娟朱嘉新李淑滿洪英傑尤雅凌徐榮男賀芮寶李婉怡梁冠仁謝淑芬張麗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被 告 盧金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盧金菊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止,對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有郵局簡易人壽保險、保單號碼為00000000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存在。」,而依原告所提中華郵政公司111年12月27日壽字第1111231788號函所附盧金菊之郵政壽險資料詳情表所載,可知截至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命令送達中華郵政公司日即111年12月21日止,被告二間保險契約解約金數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萬2,807元【計算式:11萬6,454元+11萬6,353元=23萬2,80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萬2,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賀芮寶」與民事委任書上所載委任人「蕭鈺寶」並未相符,如有誤載,或委任書狀缺漏,請一併具狀更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