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黃美琇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萬2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黃美琇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萬2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