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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郭俊良被 告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被 告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