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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號原 告 凱西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學治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吳品蓁律師陳文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君間請求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萬7,5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拿大幣2萬5,000元,以起訴時加拿大幣對新臺幣匯率23.1折算新臺幣為57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