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前身為「九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