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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裘柏亞(JOSEPH VANCE BOLYARD)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被 告 祈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88,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