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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徐靖雯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雄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素惠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