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0號原 告 順誠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維華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8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