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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薛永鴻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宏霖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表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裁定命其陳報補正,其具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