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盧傑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被 告 盧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