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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李鎂妙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志、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林明志對被告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69萬元債權存在,核其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之非財產權無關,應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以該債權之數額為據。依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