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1號原 告 郭俊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