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徐孟杰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4,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