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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孔繁沅等間給付分攤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3,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裁判案由:給付分攤金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