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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李明彰

李怡蒨

李格偉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