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5號原 告 陳文吉
陳劉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仁富被 告 陳明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新店院區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5號原 告 陳文吉
陳劉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仁富被 告 陳明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新店院區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