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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楊明琛相 對 人 李俊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得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則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其於民國111年6月間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366萬元,約定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並將系爭不動產信託於相對人,嗣聲請人於111年向相對人表示欲提前清償借款,相對人竟稱借款總額為6,423萬元,更稱系爭不動產實質上已為其持有,並張貼傳單稱此房屋已經不屬於聲請人所有,然聲請人並無違約情事,相對人自無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其或第三人所有,且依信託內容,相對人為受託人,亦有不得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相對人或第三人之義務,相對人已違反信託契約,聲請人自得基於上開理由終止信託關係,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爰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登記申

請書、欠款明細、傳單、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等件為憑,堪認其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釋明。聲請人主張欲終止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契約,並立於實質所有人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移轉登記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其訴訟標的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應予准許。

㈡另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

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審酌系爭不動產係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信託委託人及受益人均為本件聲請人,有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附卷可稽,從而系爭不動產受訴訟繫屬登記後,縱有無法利用或處分之情形,亦難認相對人可能因此受有何種損害,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無供擔保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一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2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74.67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50.71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51.55 全部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6 527/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2 527/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5 527/10000

附表二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市○○區○○街0號房屋地下層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4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369.63 105/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40.32 (附屬建物13.62)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23.31 (附屬建物13.76) 全部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475 100/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247/10000附表三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地下層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63.05 (附屬建物15.46)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15.41 (附屬建物12.9) 全部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438.46 220/900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530/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111/1000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67/10000附表四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123.31 (附屬建物13.76) 全部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67 247/10000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