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朱謚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正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