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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原 告 黃約翰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被 告 莊益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425號刑事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與任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結腸直腸科醫師之伊有醫療糾紛,未達成調解,因此心生不滿,竟分別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未經查證,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行為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接家中電腦,登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9「貼文位置臉書社團粉絲團名稱」欄之不特定人得以閱覽之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團網頁,以臉書帳號名稱「莊松南」名義,公開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9「內容」欄所示等文字,以此方式指摘伊品德不好、私生活不檢點及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看到伊在臉書社團發文之人少之又少,因此對原告名譽之影響幾乎是零,比起五年來上網搜尋「黃約翰、台大黃約翰、黃約翰外遇」等關鍵字而知道原告外遇之人數,差了幾千倍,但原告從不制止,原告大可在知悉伊臉書之發文時即將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02號判決寄給伊,伊即可立刻中止持續妨害原告名譽,卻在半年後才去報案,原告提告之舉實非為維護名譽,而係因其等間之醫療過失致死案。又依照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及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本件伊是依照google搜尋結果,才會寫原告外遇,因為有9條媒體都是這樣報導,其中有3家寫「黃約翰外遇」5個字,故伊確信原告有外遇,臺大醫院的醫生關係廣大民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原告的道德為可受公評。況伊在臉書發表的文章是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只有在寫到有外遇部分是事實陳述,其餘都是意見表達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前因與任職臺大醫院結腸直腸科之原告有醫療糾紛,未達成調解,因此心生不滿,竟分別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未經查證,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9「行為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接家中電腦,登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9「貼文位置臉書社團粉絲團名稱」欄之不特定人得以閱覽之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團網頁,並以臉書帳號名稱「莊松南」名義,公開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至9「內容」欄所示等文字(其中被告於附表二公開發表之原告私生活不檢點及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均經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以此方式指摘原告品德不好、私生活不檢點及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前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425號判決被告犯加重誹謗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28日撤銷原判決,認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至9之加重誹謗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下稱系爭刑案),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發表附表一之貼文,足以毀損原告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是以,特定的言論內容是否使他人名譽受損,應以兩造以外之社會大眾看到該言論後,對於原告會產生如何之評價為斷。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是該號解釋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否則仍構成誹謗罪。換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應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而非空言其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倘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其甚或以情緒化等貶抑言語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而達於以言詞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故本件被告是否具誹謗罪之故意部分,既經認定被告具有所指之公開言論,即應由被告舉證其真實性或至少舉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有何依據可使被告為合理之推論,方可認被告未具該「誹謗之故意」。

(二)就附表一(不含畫底線即附表二)部分(下稱系爭侵權言論):

1、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所發布之系爭侵權言論,均係在具體指述原告有「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等語,系爭侵權言論內容並非單純陳述被告母親曾經接受原告治療一事,而係具體指述原告人格、品德、操守有問題,所陳原告「醫德低下」、「品德不好」、「為賺錢不擇手段」、「背著妻子搞外遇」、「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等情,以夾敘夾議方式而為事實陳述及意見發表,乃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評論,依前所述,被告應舉證其真實性,或至少舉證「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即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有何依據可使被告為合理之推論,方可認被告未具該「誹謗之故意」。

2、惟被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任何資料或證據,足證原告確有所述「品德不好」、「為了賺錢不擇手段」、「背著妻子搞外遇」等情,而系爭侵權言論依一般人之觀念,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後,認為原告確有「品德不好」、「為了賺錢不擇手段」、「背著妻子搞外遇」等情,引發他人對原告負面之批評,在客觀上自堪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地位,當已致原告之社會上評價受有貶損無訛。且被告自承因與原告有醫療糾紛,至臺北市衛生局調解時原告對伊破口大罵,還拍桌子十下,伊非常生氣,才到網路上查原告資料,從google搜索到原告外遇的內容,才在臉書上發文等語,足認被告係因與原告有醫療糾紛,心生不滿,始發表系爭侵權言論,且無合理依據,被告發表系爭侵權言論自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就系爭侵權言論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3、被告雖辯稱係依照google搜尋結果,才會寫原告外遇,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是google不是伊等語,雖提出網路資料及門診掛號資料為據(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147頁、第169頁至第179頁)。惟查,被告所提出上開網路新聞內容,僅記載「台大醫師外遇女同事戲水合照被妻抓包」、「台大帥醫婚外情」、「醫師偷腥!『做一次很噁心』…帥醫向妻懺悔竟成鐵證遭起訴」(見本院卷第79頁、第81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169頁至第179頁),既無具體指摘該黃姓醫師之照片、姓名、年籍、任職單位等其他足以辨識該等報導之人別為原告之任何資訊,自難認被告有何合理相信所指摘言論內容屬實之依據。且被告於111年2月9日在附表二編號6「爆料公社」(官方粉專專屬)發表附表二編號6-3言論後2天,即有「吳岱錡」之人PO文指稱黃姓醫師不是原告,被告清楚知道自己是誹謗原告名譽等情,亦據被告於系爭刑案二審準備程序所自陳,並有「吳岱錡」之人發文:「版主說的那個雲林支援的醫師,然後跟許姓超音波檢驗師在汽車旅館打炮的舊案,小弟幫你打聽到了,『你確定是張冠李戴了』,那個是婦產科的黃醫師,你指的那位婚外情男主角,目前人在竹北分院上班。」可據(見系爭刑案二審判決,本院卷第186頁),然之後被告仍持續發表系爭侵權言論,足認被告於111年2月9日發表文章後之2日即111年2月11日,即知悉網路上所查到台大醫師外遇之人非原告、而係張冠李戴,但被告明知上情,仍自111年2月12日起至同年7月12日,繼續發表系爭侵權言論(即附表一編號3、4、5、8、9之內容),發表有關原告背著妻子搞外遇、被妻子告上法庭等文字,執意指摘原告有婚外情,足認被告有毀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故意。至被告辯稱原告刻意設局、未澄清事實,使其遭引誘,而轉發新聞報導,及原告並未採取行動要求google撤除相關新聞,為有意設局等語,亦屬空言所辯,洵無足採。

4、至被告辯稱系爭侵權言論看到的人少之又少,在伊發文發表心情的人數為個位數,且原告的門診幾乎滿額,顯見伊言論對原告名譽的影響幾乎為零等語。然依系爭侵權言論之內容,即足以引發一般人觀之產生對原告負面之批評,在客觀上自堪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地位,且在被告言論發表心情之人數不等於實際看見系爭侵權言論之人數,被告無視網路散布訊息之程度較一般書面文宣等傳統方式更為強大,具有無遠弗屆之影響力,與街談巷議、茶餘飯後閒聊不得相提並論,本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被告既無提出其有做何查證,亦未說明其合理根據,且在知悉goole新聞就原告婚外情一事係張冠李戴之情況下,仍持續發表系爭侵權言論,被告所為確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難以發表心情之人數為個位數、原告門診仍滿額之情況下,即認原告名譽未受有侵害,被告所辯,實屬無據。

(三)就附表二(即附表一畫底線)部分:本件依被告所提網路資料,確有部分提到「黃約翰外遇」、「台大黃約翰外遇」之文字(見本院卷第81頁至第85頁、第171頁至第173頁);復參被告於系爭刑案二審準備程序時自陳:伊在發文【即111年2月9日「爆料公社(官方粉絲專頁)」刊登附表一編號6之「內容」欄所示文字】後2天,隨後有「吳岱錡」PO文指稱的黃姓醫師不是原告,伊清楚知道自己是誹謗原告名譽等情,已於前述。可認被告於111年2月9日「爆料公社(官方粉絲專頁」後之2日(2月11日),始有「吳岱錡」之人提醒並告知被告「張冠李戴」其指摘錯人。故在111年2月11日前,被告相信其以關鍵字「黃約翰外遇」以google搜尋出現之相關新聞文章連結、標題等頁面截圖、相關新聞文章報導資料等節,而誤認該網路文章所稱之人為原告一情,尚屬有據,自難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4-8中指述原告外遇一事,有何故意或過失為不實指述之情。至附表二編號3、編號4中於111年2月4日、同年4月28日、編號6於111年2月7日之文章內容,並未指述原告有何品德不好等足以扁貶原告名譽之內容,有系爭刑案判決可佐(見本院卷第189頁),亦難認此部分被告所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四)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0萬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件被告以系爭侵權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前開主張,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即屬有據。

2、經查,原告任職臺大醫院,111年間有所得約800餘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數筆(見限閱卷);被告自陳受有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已退休(見本院卷第185頁),於111年間有股利及利息所得1,83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等情(見限閱卷),本院審酌在我國醫師養成不易,醫師之品德、操守為醫師在業界處事立身之根本,亦非一朝一夕即可形成,被告在未有任何依據或查證之情況下,僅因與原告有醫療糾紛,便在網路上發表系爭侵權言論,指述原告品德、醫德不佳,且在知悉原告並非網路上有婚外情之「黃醫師」後,仍持續以系爭侵權言論不實指述原告背著妻子搞外遇等情,對於原告身為醫師之名譽影響重大,復參酌兩造所陳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行為之程度,認被告應賠償原告9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乃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是原告併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7日起(見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4號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萬元,及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請求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請求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假執行。至其餘敗訴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亦失所附麗,故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一: 編號 貼文位置 臉書社團 粉絲團名稱 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 行為時間 (卷證出處) 內容 系爭刑案二審罪名及宣告刑 1 爆料公社公開版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1 111年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760卷,下稱偵卷第97頁至第9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新爆料(報料)禁區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5 111年2月4日 (偵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1年2月8日 (偵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7 111年2月11日 (偵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3 爆廢公社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11 111年2月4日 (偵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1年2月12日 (偵卷第149頁至第15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3 111年2月13日 (偵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4 111年2月14日 (偵卷第143頁至第147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5 111年2月23日 (偵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4 爆料(報料)專區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16 111年2月4日 (偵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1年2月7日 (偵卷第169頁至第17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18 111年2月9日 (偵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19 111年2月13日 (偵卷第163頁至第167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20 111年4月28日 (偵卷第159頁至第161頁) 註:系爭刑案一審判決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5 爆怨2公社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8 111年2月12日(偵卷第93頁至第9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爆料公社(官方粉專專屬)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2 111年2月7日(偵卷第99頁至第101頁) 發文內容無「品德不好」之內容【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2月9日(偵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7 爆料(報料)公社靠北渣男渣女檢舉專區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4 111年2月7日(偵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8.爆怨公社(感情、婚姻、靠北男女、女友、老公、老婆、老闆、政府...爆料公社討論磚區) 9 111年2月5日(偵卷第131頁至第135頁)(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畫底線部分系爭刑案二審為不另無罪諭知,詳附表二】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1年4月28日(偵卷第129頁至第131頁、第161頁至第163頁)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編號2爆怨公社(感情、婚姻、靠北男女、女友、老公、老婆、老闆、政府...爆料公社討論專區)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9 爆廢公社公開版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3) 21 111年7月12日(偵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品德不好: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莊益昌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系爭刑案二審不另為無罪諭知) 編號 貼文位置 臉書社團 粉絲團名稱 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 行為時間 (卷證出處) 內容 1 爆料公社公開版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1 111年2月4日 (偵卷第97頁至第99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2 爆料(報料)禁區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5 111年2月4日 (偵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6 111年2月8日 (偵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7 111年2月11日 (偵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3 爆廢公社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11 111年2月4日 (偵卷第153頁至第155頁)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4 爆料(報料)專區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16 111年2月4日 (偵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17 111年2月7日 (偵卷第169頁至第173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8 111年2月9日 (偵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20 111年4月28日 (偵卷第159頁至第161頁) 註:系爭刑案一審判決編號2爆料(報料)專區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6 爆料公社(官方粉專專屬)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2 111年2月7日 (偵卷第99頁至第101頁) (無「品德不好」之發文) 3 111年2月9日 (偵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7 爆料(報料)公社靠北渣男渣女檢舉專區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4 111年2月7日 (偵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8 爆怨公社(感情、婚姻、靠北男女、女友、老公、老婆、老闆、政府...爆料公社討論磚區) (系爭刑案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 9 111年2月5日 (偵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但是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裁判日期: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