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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建置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簡傳註

簡傳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