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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號原 告 陳業森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抱元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112年6月9日解除委任)

吳柏緯律師(112年3月30日解除委任)被 告 周業宏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有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在卷可佐,且經審酌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予以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