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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原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王仁佑律師人 江昊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賀里滃(本名未知)等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賀里滃之真實姓名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記載被告賀里滃本名未知,為國華徵信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徵信)之總經理,惟經本院向臺北市商業處函調國華徵信之公司登記資料卷宗全卷查詢,仍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亦無法送達文書,依前開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賀里滃之真實姓名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