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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上 訴 人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被 上訴人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被 上訴人 賀照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