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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即被 告 鄒鳳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冀大中緣因112年訴字第1592號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貳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