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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08號原 告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伍秀蘭等間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為第三、八、十項分別請求被告吳輝平、李榮顯、吳林璧芬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元、60萬元、60萬元,惟依起訴狀附表一編號 2、7、8所示,原告請求被告吳輝平、李榮顯、吳林璧芬給付原告金額僅各9萬元、6萬元、 6萬元,則原告請求上揭被告給付金額究竟為何?原告應具狀陳報及更正之,並應按被告人數補正更正後起訴狀繕本之份數。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金伍秀蘭、金雯、金玉珍、陳莊瓊月、吳輝平、彭紹智、陳瑞榮、吳春連、沈勝斌、李榮顯、林文彬、吳林璧芬、張正任、林瑞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返還合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