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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1號主參加原告 馬瑞鴻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上列原告與主參加被告群英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6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