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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75號原 告 天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0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游峻復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瑞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瑞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