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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 告 張運昇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洪秀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裁判日期: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