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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3號原 告 張輝煌(原名張輝仁)

翁苑玲(原名翁美秋)被 告 張鈺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42,547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6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張輝煌於民國91年8月6日與被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下稱系爭物權行為)均無效,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經核原告上開請求,自經濟上利益觀之,目的均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訴訟利益同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定之。

㈡、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周遭500公尺範圍半年內之成交行情,顯示附近公寓平均成交行情每坪新臺幣(下同)59.5萬元,有永慶房仲網成交行情1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系爭不動產之樓層位置、建築完成日期及坐落土地之面積等情狀,認系爭不動產應以每坪62.5萬元計算,交易價額為13,542,547元(計算式:71.63平方公尺×0.3025×62.5萬元=13,542,5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24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44,560元,尚應補繳86,680元(計算式:131,240-44,560=86,6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㈢、又本件與另案原告所提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80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是否為同一事件重複起訴?請一併陳明,並檢附原告另案民事起訴狀供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全部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