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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 告 顧黃觀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複代 理 人 林經洋律師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柱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及股利移轉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