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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4號原 告 高嘉汾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孟馨律師被 告 楊明琛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孫世群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112年11月1日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