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原 告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被 告 陳麗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攤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3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明細等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