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苗其華被上訴人 恆基發展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