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黃適欽被 告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賈玉玲
參 加 人 陳世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龍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