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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台光

參 加 人 陳世麟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黃適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