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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周姿旻被 告 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予爗

(現於憲兵第205指揮部服役中) 送達地址:桃園公西郵政第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80,8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5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爍緹公司)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邀同被告張予爗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爍緹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爍緹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限額內願與爍緹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㈡、爍緹公司於110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5月28日起至115年5月28日止,利息自110年5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0.9%機動計算;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5月28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16%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5%),於每月28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爍緹公司僅償還本金繳付利息至111年9月28日止外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69,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張予爗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爍緹公司於110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1日止,利息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0.9%機動計算;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1日,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16%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2.5%),於每月1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爍緹公司僅償還本金繳付利息至111年10月1日止外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10,9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張予爗為本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所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聲明均為: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信封、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存款利率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文。爍緹公司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張予爗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請求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⒈ 500,000元 369,919元 2.5%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⒉ 500,000元 410,906元 2.5%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總計 1,000,000元 780,825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