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號原 告 陳華振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張晉榮律師被 告 杜莊鑾
江思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建嵩被 告 王以仙訴訟代理人 王亞全被 告 高謝芝卉訴訟代理人 侯雅嵐被 告 高添慶兼訴訟代理人 高薇蕙被 告 蔡宜靜兼訴訟代理人 潘浩棟被 告 姚應馨
孫素屏陳耀宗陳正勳王嬡翎陳春盛黃錦宗吳博欽高煜南劉月珠上列杜莊鑾等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被 告 顧悅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22日16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