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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立國

簡建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間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日期: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