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6號上 訴 人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國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39,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