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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懿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