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5號原 告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景美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不動產、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自應以該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該不動產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所擔保之最高債權額除以1.2倍,應為銀行估算之不動產市值,再以原告主張應有部分1/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3,333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100,35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