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8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李達彬

黃彬璽被上訴人即原 告 柯偉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判決,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20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9,16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