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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原 告 趙俊棋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被 告 沈茂盛

黃士豪賴石華黃正銘陳彥翰黃淑貞

翁利萍何俊興詹乃鎔林佳賞陳淑媛柯秋月

黃景琳邱境塗羅念慈林虹君上 十 六人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被 告 張月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12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93,431元(下稱原裁定),原告已依原裁定如數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40,600元。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85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13,000元確定,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應減為31,888元,原告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8,712元(40,600元-31,888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日期: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