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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上 訴 人 沈茂盛

黃士豪賴石華黃正銘陳彥翰黃淑貞

翁利萍何俊興詹乃鎔林佳賞陳淑媛柯秋月

黃景琳邱境塗羅念慈林虹君被 上 訴人 趙俊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8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25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60,9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785號裁定核定為3,113,000元確定,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7,832元,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3,068元(60,900元-47,832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