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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8號原 告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3,060,450元(計算式:1,673,340+1,387,110=3,060,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393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