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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54號聲 請 人 林慶皇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選任為112年度訴字第255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被告博羽儲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聲請核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博羽儲能有限公司擔任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前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112年度訴字第255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被告博羽儲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因該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法聲請裁定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訴訟事件之案情,及聲請人於選任期間閱卷、開庭次數、提出書狀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54號案卷可參,並審酌本件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應以50,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裁判日期: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