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代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益先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萬9,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