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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維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維華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