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國賓ELIFE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湘玲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律師被 告 劉國華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國賓ELIFE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湘玲訴訟代理人 古健琳律師被 告 劉國華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品蓉